阿拉斯加州受傷漁民獲得 64萬1 千元和解賠償金
賽爾賀斯特 (Selhorst) 在阿拉斯加州聯邦地方法院控告艾爾華漁業有限公司,案號:3:12:CV;00133-TMB。
在 2009年夏季,金山灣區居民羅勃.賽爾賀斯特 (Selhorst) 在一艘阿拉斯加的漁船上工作。這艘漁船在海上遭遇強風巨浪時,使羅勃跌倒進入一個未經固定的塑膠垃圾袋內。當羅勃試圖利用手從袋內破袋而出時,他的手掌被垃圾袋纏住,並且被袋內早先拋棄的碎玻璃所割傷。這項受傷引起手部的深度撕裂傷,以及嚴重的神經性併發症,最後造成腕骨神經症候群。這項受傷發生時的傷口曾大量出血,迫使這艘漁船返港尋求緊急醫療。羅勃當時由飛機送往急診醫院,對深度傷口作初步的治療。這項受傷的後遺症包括受傷手部的微弱無力與手部及指頭的麻木等。
賽爾賀斯特先生曾在聯邦法院提出訴訟,控告漁船的船東與船長,根據鍾斯法案,指控他們隨意拋棄碎玻璃的疏忽職責。本案在阿拉斯加聯邦法院經過多年的法律纏訟後,最後在正式審訊開始前,雙方才達成和解協議。本案是由米素律師事務所的米素大律師與阿拉斯加州的拉斯.溫納律師共同代表原告。本案在最初的階段,船東與船長都否認這項指控,在進行法律磋商中一直都聲稱,碎玻璃是由羅勃自己丟在垃圾袋中的,並且沒有在甲板上固定好垃圾袋。但根據原告賽爾賀斯特的共同委任律師米素的陳述,這項意外基本上是由於漁船的船員沒有接受適當的訓練,而且對於安全處置碎玻璃,船上也缺乏執行規定。賽爾賀斯特本人在作證時說,他當時確曾安全地站立在甲板上,但狂風巨泿使他失去平衡,才跌進垃圾袋的。這艘漁船的船東投有100萬元的責任險,但那是一項消耗性保單,在意外發生時,賽爾賀斯特所獲得的64萬 1千元和解賠償金,已經是這項保單所能理賠的最高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