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nuary 31, 2017
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根據國稅局的可負擔醫療法案501(r), 非營利性醫院有一項社會義務提供優惠的社會服務,而換取稅務優惠。這些條例的目的是確保非營利性醫院需要向病人提供財政援助。米素律師事務所熟悉這些條例及致力於協助低收入的受害人。
加州法例要求所有醫院 (營利或非營利),除了少數例外,維持書面財政援助的政策。最低限度,如病人能付合而下條件,就應得到免費或醫療服務折扣:
1) 自費病人或要支付高額的醫療費用,或2)家庭收入不超過 聯邦貧困線的 350% 。醫院也可能擴展到更高收入的病人。(加洲健康及安全條例 § 127400(b).)還有一點最重要的是如病人能合格申請財政援助,醫院只能收取等同於政府醫療健康保健 Medicare, Medi-Cal, Healthy Families Program, 或這醫療機構參與的其他類型政府醫療保健支付的金額,視乎那一個保險支付的金額為高。(加洲健康及安全§ 127405(B)(d).)
加州醫院在向病人提出訴訟或向財務公司、信貸機構、信用局等提供資料之前,必須作出合理評核,評審病人申請財政援助的資格。加州醫院必須在把醫療帳單呈給病人的150 天後,才能向消費者報告機構提供有關病人的任何負面資訊或提出法律訴訟。(加洲健康安全條例 § 127425(d).)
米素律師事務所 (Meisel Law Group)建議你務必委托一位熟悉和詳細了解可負擔醫療法案 501(r) 及加州健康安全條例的人體受傷律師,因為這才能保障索賠人從賠償中得到最大的權益。